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庚○○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被 告 C○○
己○○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蘇正信
被 告 J○○
A○○
P○○
m○○
H○○
右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
蔡青芬
被 告 巳○○
未○○
壬 ○
U○○
E○○
s○○
申○○
丙○○
宙○○
右九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楊清安
蔡弘琳
被 告 Y○○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蘇正信
蘇新竹
被 告 天○○
e○○
亥○○
D○○
午○○
玄○○
L○○
住台南市○區○○街八五號
身分證
N○○ 男五十
住台南
右八人共同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律師
被 告 k○○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
蘇新竹 律師
卓平仲 律師
被 告 K○○ 男四十
住台南
居台南
身分證
j○○ 男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乙○○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丁○○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d○○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R一О00
f○○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酉○○ 男三十
住高雄
右七人共同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 律師
被 告 V○○ 男四十
住台南
居台南
身分證
戌○○ 男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a○○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u○○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F○○ 男四十
住高雄
身分證
l○○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甲○○ 男五十八歲民國三十三
住台南
身分證
子○○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Z○○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G○○ 男六十
住台南
右十人共同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 律師
被 告 宇○○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W○○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y○○ 男四十
住台南
右三人共同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林鍚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被 告 g○○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R
選任辯護人 王成彬 律師
被 告 I ○ 男六十
住台南
身分證
被 告 M○○ 男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李興宣 律師
被 告 c○○ 男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t○○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i○○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丑○○ 男五十
住台南
右四人共同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被 告 r○○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
被 告 癸○○ 男六十
住台南
住嘉義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蘇陳俊哲 律師
被 告 辛○○ 男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v○○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S○○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w○○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辰○○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x○○ 男四十
住台南
右六人 身分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
被 告 X○○ 男四十
住台南市○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楊清安 律師
被 告 B○○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被 告 R○○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Q○○ 男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卯○○ 男五十
住台南
右三人共同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被 告 n○○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寅○○ 男五十
住台南
右二人共同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
蘇新竹 律師
被 告 o○○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許永明 律師
被 告 地○○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 律師
被 告 b○○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律師
被 告 T○○ 女五十
住台南
身分證
h○○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六
八六、一四八0一號、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四二、四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九
、四00、五七六、五七七、五七八、五七九、五八0、六五八、六五九、六六0、
六六一、一一五二、一一六八、一二二四、一二二五、一二二六、一二二七、一四八
八、二九二五、七四七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五號),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戊○○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於附表一所示A部分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於附表一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庚○○、g○○、辛○○、M○○、丑○○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均免刑。附表一所示上揭諸人取得之賄款均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r○○、辰○○、酉○○、午○○、N○○、V○○、戌○○、W○○、F○○、c○○、v○○、t○○、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r○○、辰○○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其餘之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褫奪公權壹年,皆緩刑伍年。附表一所示上揭各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x○○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C○○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於附表一A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於附表一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應予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如附表一A、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y○○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於附表一A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於附表一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應予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如附表一A、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J○○、O○○、己○○、未○○、P○○、m○○、A○○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J○○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應予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O○○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己○○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P○○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m○○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A○○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訴違背職務上行為收賄部分均無罪。
巳○○、K○○、k○○、Y○○、壬○、天○○、e○○、f○○、李泰南、D○○、L○○、j○○、乙○○、玄○○、丁○○、d○○、E○○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巳○○、K○○各處有期徒刑柒年參
月,均褫奪公權陸年,二人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k○○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Y○○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壬○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天○○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e○○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f○○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D○○、玄○○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均褫奪公權陸年,於附表一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李泰南、L○○、j○○、乙○○、丁○○、d○○、E○○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均褫奪公權陸年,附表一所示各人取得之賄款均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子○○、申○○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伍年。附表一所示二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訴違背職務上行為收賄部分,均無罪。癸○○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如附表一A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如附表一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其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如附表一A、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宇○○、S○○、w○○、i○○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均褫奪公權貳年;附表一所示上揭諸人取得之賄款均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n○○、R○○、B○○、寅○○、卯○○、許貴鎮、地○○納稅義務人,連續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n○○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R○○處有期徒刑捌月,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B○○,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卯○○處有期徒刑拾月;許貴鎮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地○○處有期徒刑拾月,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
o○○納稅義務人,連續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X○○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
b○○、T○○、h○○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b○○,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T○○、h○○各處有期徒刑柒月。b○○、T○○於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u○○、U○○、a○○、l○○、Z○○、H○○、宙○○、丙○○、s○○、G○○均無罪。
I○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o○○係高生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地○○係佳南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 司負責人、Q○○係燦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卯○○係元和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負責人,以上四人為「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者;另X○○、n○○、B ○○(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 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寅○○、R○○等五人,均係「未具合格電器 承裝業執照」之水電承裝業從業人員,就承包之水電工程之所得,均為納稅義務 人。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規定分別在「營業手冊 」、「電業承裝業管理規則」以及「電器承裝業營業契約」中,訂有(略以): ①電器承裝業必須與本公司簽訂營業契約方可受理報裝電力工程施工。②電器承 裝業與本公司簽定營業契約時應繳驗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電氣同 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件,電器承裝業承裝工程申報竣工時,應附經公會證明為 會員之竣工報告單,以供確認電器承裝業者之會員資格,並防止轉借執照。③電 器承裝業者同一年度內經查有違規事項(如:擅將電表裝置拆除、移動、改換或 損毀,以金錢賄賂台電員工,將印鑑轉借他人使用申報竣工,未經檢驗合於標準 即代客戶擅自接電,自行竊電或幫助用戶竊電等),或受停止報裝處分(含)三 次以上者,應受停止營業契約(即俗稱吊銷營業執照)並報建設廳備案之處置。 準此;電器承裝業者,依規定須⑴取得經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之合格營業行號、⑵ 取得電氣同業公會會員資格、⑶並與台電公司簽訂營業契約;否則不得承作「電 器承裝工程」(即不被台電公司受理報裝電力工程施工),且申請承裝(作)電 器工程時嚴禁「轉借執照」使用,俾維護工程施工品質及提昇業務管理效能。 一般水電工程承包商(俗稱水電商),在承作「用戶申請用電」案件時,因未具 合格電器承裝業資格,故其等在自行承作「電器承裝工程」施工後,通常均支付 一定代價委由他人(同行業者)以「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名義,向台電公司 代為「申報竣工及檢驗送電」(俗稱代打),俾完成用電申請(送電)程序。o ○○、地○○、Q○○、卯○○、R○○、X○○、n○○、B○○、寅○○等 九人均係在台南縣、市地區從事①承包(或承作)「電器承裝工程」、及②代未 具合格電器承裝資格之水電同業辦理「申報工程竣工、檢驗送電」(下稱『代送 電』)之業者;渠等為逃漏稅捐及可避免因違規施工(三次)受停業(吊銷執照 )處分,不論係⑴自行承作電器承裝工程施工;抑或⑵僅係為他人「代打」(即 代同業申報工程竣工、檢驗送電),均基於概括犯意,分別以每份新台幣(下同 )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行情價(價格視購買數量而定,遇申請動力用電時 則價格更高),分別向b○○、h○○、T○○等人,購買「遠東、森億、亞洲 、筌蓉、佳大、宏昇、尚興、國際」等領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之公司行號
名義所出具:已蓋妥該等公司行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即公司大小章)之①台灣 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軟單)、②空白「竣工報告單」及③電燈( 力)自備屋內內線設計圖等表格資料,由上開業者填載表格所需之相關內容後並 自行施作,卻由業者登載水電工程由上開公司行號承作之不實事項於其等業務上 作成之文書(即「轉借執照」方式),持向台電台南區處申報工程竣工、辦理檢 驗送電,藉以達其用電申請之目的並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辦理課徵稅 賦之正確性。另R○○基於上開之概括犯意,與徐明全、張國寶(徐、張二人分 經判處有期徒柒月確定)共同於八十三年三月間經蘇振祥同意以其名義申請設立 「三和水電行」,並在蘇振祥不知情之情形下,擅自刻用三和水電行發票專用章 及蘇振祥私章一顆,蓋用於白竣工報告單而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再以每件三百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在基隆市販售與徐啟鐘與劉明華之榮泰水電 行及其他無牌水電行牌照者,幫助該等水電行以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二、黃褔成(前於八十六年間因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 九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h○○、T○○等人,均基於幫助他人行使業務 上不實登載之文書及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二年間起專事販售 以人頭戶虛設、領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之「遠東、森億、亞洲、筌蓉、佳大、 宏昇、尚興、國際」等公司行號名義所出具「已蓋妥公司行號印章及負責人私章 」之①竣工報告單、②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③電燈(力)自 備屋內設計圖等文件資料,以每份售價一百五十元或二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與 X○○、n○○、B○○、寅○○、o○○、地○○、Q○○、卯○○、R○○ 等業者,由業者登載水電工程由上開公司行號承作之不實事項於其等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持向台電台南營業區處辦理電器承裝工程「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幫 助實際從事電器承裝業者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辦理課徵稅賦之正確性 。
三、台電公司係公營事業機構,在該公司從事用電相關業務之人員,係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台南縣、市轄內電器承裝業者受用戶委託代辦「申請用電」案件後 ,須先向台電公司轄下台南營業區處(下稱台南區處)服務中心辦理登記,而受 理申請用電案件約區分為「外線」及「免外線」兩項,分別由台南區處所屬(下 同)設計股、新供股或地區服務所(下稱服務所)等單位負責。台電公司相關人 員依上開用電區分受理「用電申請」案後,依規定由營業股或服務所之櫃檯須先 行審查用戶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俟設計股、營業股等單位審查 通過後,①如需「外線」施工者,則由工務股負責「外線」施工,再經電器承裝 業者申報「內線施工竣工」後,會同檢驗股人員至現場檢驗送電;②「免外線」 施工者,則由新供股、檢驗股或服務所等單位人員,分別依據用電種類派員至現 場檢驗送電。其中「工商大樓、工廠、高壓用電、餐廳、住宅三相錶燈雙錶」等 高電壓用電部份,一般係由檢驗股人員負責檢驗送電;而「一般住宅、空地照明 、三相錶燈單錶、噴霧及大樓無配電室」等較低電壓用電部份,則由新供股或服 務所人員擔任檢驗送電。另上開檢驗股、新供股、服務所等單位人員,於辦理電 器承裝業者之「申請用電」案件時,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電器承裝 業者「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應持申請用電案件之全部資料,包含①「承裝業者竣
工報告單」、②「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俗稱:軟單)、③ 「電燈(力)自備內線設計圖」等,至檢驗送電現場,由台電人員依送電規則參 照現場實際狀況核對案件申請資料、檢驗線路、開關及電路器具等,審查是否與 相關規定相符,如符合即於「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上登載檢驗情形並逕予供電 ;若未符合,則限期改善,俟複核通過後,始予供電。四、C○○、戊○○、J○○、O○○、A○○、P○○、m○○、巳○○、H○○ 、未○○、己○○、Y○○、壬○、天○○、e○○、f○○、酉○○、亥○○ 、D○○、g○○、午○○、L○○、N○○、庚○○、j○○、乙○○、玄○ ○、K○○、丁○○、d○○、V○○、戌○○、i○○、宇○○、W○○、U ○○、a○○、y○○、F○○、l○○、E○○、S○○、宙○○、I○、丙 ○○、M○○、辛○○、c○○、v○○、t○○、癸○○、r○○、w○○、 丑○○、辰○○、甲○○、Z○○、G○○、子○○、s○○、申○○、x○○ 、k○○等六十三人均係台電台南區處員工,分別任職于檢驗股、新供股、稽核 股、工務股、服務所等單位,曾擔任電器承裝業者申請用電案件之「資料審核、 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或調排外包商人工程施工順序等相關業務,均係依據法令 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分別有下列之收受賄賂行為:甲、「檢驗送電」受賄部份
⑴C○○、戊○○、J○○、O○○、A○○、P○○、m○○、巳○○、K○○ 、未○○、己○○、k○○、壬○、Y○○等十四人,於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間 均任職(或曾任)檢驗股人員,彼等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在會同上開X○○等代送電業者至現場檢驗送電時,一般派二人一組(案件多時則僅派一人前往),由 較資深之未○○、Y○○、壬○、C○○、J○○等人輪流帶班,帶領較資淺之 戊○○、O○○、A○○、P○○、m○○、巳○○、H○○、K○○、己○○ 、k○○等一起檢驗送電。在電錶鉛封後,Y○○等資深帶班人員依檢驗送電種 類,當場向X○○、o○○、n○○、R○○、B○○、寅○○、地○○、Q○ ○、卯○○等業者,收取每件三百元至二萬元不等之賄款,其中①工業用電、三 相錶燈雙錶(民宅)等動力用電每戶收受三千元賄款,②大樓用電(有配電場所 或配電室者)以戶數多寡另行議價,戶數少者每戶收受五百元賄款、戶數較多( 十戶以上)者每戶收受三百元賄款;而Y○○、壬○、C○○、J○○、未○○ 等資深帶班人員收受業者賄款後,在回程車內再平分予戊○○、O○○、A○○ 、P○○、m○○、巳○○、H○○、K○○、己○○、k○○等同組檢驗送電 人員收受,若僅一人擔任檢驗送電時,一般動力用電每戶則收受二千元賄款後逕 予供電。
⑵天○○、e○○、f○○、酉○○、亥○○、D○○、g○○、午○○、L○○ 、N○○、庚○○、j○○、乙○○、丁○○、d○○、玄○○、V○○、戌○ ○、i○○、宇○○、W○○、y○○、F○○、E○○、S○○、M○○、辛 ○○、c○○、v○○、t○○、r○○、癸○○、w○○、丑○○、甲○○、 子○○、申○○等三十七人,於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間均分別曾任職於新供股或 服務所等單位,彼等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在會同水電業者至現場(免外線)檢驗 送電時,在電錶鉛封後,依申請用電種類,當場向X○○、o○○、n○○、R
○○、B○○、寅○○、地○○、Q○○、卯○○等業者,每件收取一、二百元 至七、八百元不等之賄款(即一般住宅每戶二百至五百元、大樓無配電室每戶一 百元至五百元、三相錶燈單錶每戶七、八百元不等)後,予以送電。乙、違規「變相用電」案件受賄部份
⑴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戊○○(檢驗股員工)、y○○(永康服務所線路裝修 員)二人,均明知X○○代辦「新順成」用電申請案,係「變相違規用電」案件 。y○○於設計時收受X○○五千元現金賄款,另戊○○則於檢驗送電時,以地 板舖設不能做辦公室刁難,X○○將十張千元鈔票摺疊丟至戊○○座車右前座予 戊○○收受後;繼王、蘇二人遂違背職務准予通過設計並完成檢驗送電。 ⑵C○○基於概括犯意,於附件一所示之「變相違規送電」申請時(如:農舍以農 產品買賣申請用電,經完成檢驗送電後,即取銷營利事業登記,變相經營工廠等 ),向代送電業者X○○每件收受二萬元賄款後,再平分賄款予同組檢驗送電人 員收受,若僅其一人前往檢驗違規之變相用電時,則在收受一萬元賄款後,予以 送電。
丙、利用職務機會收賄及圖利部份
⑴x○○係工務股檢驗員,負責管路工程、外線檢驗及安排外線(外包)工程施工 順序等業務。自八十四年一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x○○基於概括犯意,接 受代送電業者X○○之託,為配合業者之電器承裝工程申報竣工、檢驗送電,乃 以調排施工順序(插隊)方式,催促「南協電業公司」外包商人優先施工於業者 因檢驗送電所需之外線工程,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X○○每件一千元至四千 元不等之賄款。(註:若未優先調排施工順序,依正常施工順序安排則業者申請 檢驗送電所需之外線,或須延後數週或數月始能施工。) ⑵癸○○係灣裡服務所主任,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明知X○○係「無合格承裝業執 照」之水電業者,依規定不得辦理水電工程施作及代辦檢驗送電,竟利用其職權 機會,仲介其鄰居p○○申請「動力用電申請案」與X○○承作。該工程X○○ 施作費用為十二萬元,癸○○向X○○要求三萬元之不法利益,乃由X○○向p ○○報價十五萬元,由p○○簽發十五萬元支票交X○○兌領後,再由X○○給 付三萬元與癸○○,癸○○因而取得不法利益。 ⑶辰○○係安南服務所主任,負責綜理服務所內各式用電申請案件之電器承裝業資 格、工程設計、檢驗送電等相關資料之「審核、決行」職務。自八十六年六月起 至八十七年十一月止,辰○○明知X○○係無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之代送電業者 ,X○○為使其申請能順利通過,不定期致送一至二千元不等之賄款與辰○○, 辰○○亦均予收受,合計收賄三萬五千元。
六、o○○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因本件經檢察官聲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准 予羈押,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經法院裁定准予具保釋放。保釋後,o○○竟基於 概括犯意,於同年二月十一日(三日後)上午八時十分許,夥同有犯意連絡之綽 號「忠仔」及另三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前往台電台南營業區處辦公大樓進 入辦公室,對正在上班服勤執行公務中之公務員①新供股配電技術員庚○○大聲 吆喝,斥責其為何在檢、調偵查中供稱有收受o○○賄款等情,當場喧囂不已, 臨離去時並由其中一名不詳姓名男子猛然掀其辦公桌重力摔放、而施脅迫。繼即
②轉往檢驗股辦公室,當眾大聲辱責並要脅戊○○(檢驗股線路裝修員)日後在 檢察官開庭時翻供,否認有接受o○○行賄,戊○○未表遵從,此時偕同o○○ 到場之不詳姓名男子一人,即當場出手猛力毆打戊○○左下肋腹部成傷(傷害部 份未據告訴),o○○則在場出言對戊○○恫稱:「否則其家人將有生命危險」 等語,令戊○○全家心生畏怖,懼駭不已。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該署檢察官自行簽分後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本案前提之釐清
(一)本件涉案之台電員工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之適用? 一、部分辯護人引用大法官會議第三0五號解釋,認為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 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 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因認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如台電公司,其與 所屬間為僱傭之私法關係,不具公法關係。且依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非字第 二二四號判決「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人,應指公務 機關所委託承辦者,為該機關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 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而言。如僅係民 事上之任,非託承辦公務,受委任者不能具有公法上之權力,即無行政主體之 身分,縱有犯罪行為,仍不得為本條例之犯罪主體」,並以台電員工非依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