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卯○○ 住台北市○○區○○街400巷28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99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辰○○ 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巳○○ 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丑○○ 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午○○ 住台南縣新營市三興村144巷16號
聲 請 人 庚○○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99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99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丙○○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199巷16弄15
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乙○○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199巷16弄15
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199巷16弄15
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199巷16弄15
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199巷16弄15
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卯○○
住台北市○○區○○街400巷28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子○○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子○○於民國99年03月1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 死亡證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暨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 ,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 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次按,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 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僅已有可得繼承之應繼分之 繼承人,始得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其繼承權。又查,民法第 1176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 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子○○有得繼承之子女楊翠娥(未拋棄 繼承);及午○○、寅○○、卯○○(以上三人於本件聲明 拋棄繼承);暨連楊阿燕、楊桂容、楊桂系(以上三人於99 繼字第587 號聲明拋棄繼承)等七人。午○○、寅○○、卯 ○○、連楊阿燕、楊桂容、楊桂系等六人於拋棄繼承權後,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亦即楊翠娥(未拋棄繼承 )。而查,聲請人己○○、丁○○、戊○○、辰○○、巳○ ○、丑○○、庚○○、辛○○、丙○○、乙○○、癸○○、 甲○○、壬○○等13人均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即楊翠娥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 聲請人己○○、丁○○、戊○○、辰○○、巳○○、丑○○ 、庚○○、辛○○、丙○○、乙○○、癸○○、甲○○、壬 ○○等13人尚無可得繼承之應繼分。因此,聲請人己○○、 丁○○、戊○○、辰○○、巳○○、丑○○、庚○○、辛○ ○、丙○○、乙○○、癸○○、甲○○、壬○○等13人現即 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之。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