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6號
CYDV,98,建,6,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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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嚴水旺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耿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明珍即明珍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 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 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主張之標的經本 訴原告主張抵銷而有相牽連之關係,揆諸上揭規定,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按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26,000元,訴訟進行中,縮減聲明請求金額 為1,291,370元,經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95年8月17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簡稱 系爭契約),由被告承攬原告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471



、474及475地號土地上之兩戶店鋪住宅興建工程,總工程款 為700萬元,上述兩戶店鋪住宅興建工程,分工期完工,第 1期(即第1戶)工程款為480萬元,應於96年3月31日完工, 第2期(即第2戶)總工程款為220萬元,應於96年10月31日 完工。被告就第1期房屋工程,於96年7月底始完成工程,合 計延誤約4個月120天,第2期房屋工程於97年4月間完成工程 ,合計延誤約5個月150天,依合約條款第14條約定,倘工程 不能如期完工,每逾1日罰款總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被告就 第1期工程,延誤120天,第1期總工程款為480萬元,以1日 罰千分之一計算,合計應處罰576,000元(0000000/1000 120),另外第2期總工程款為220萬元,合計應處罰33萬元 (0000000/1000150),被告因延誤工程所應課處之違約 金合計為906,000元。
㈡被告就第1期及第2期房屋工程有如附表所示瑕疵,原告定期 通知被告修補,被告或未修補、或部分修補,瑕疵依然存在 ,依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嘉義縣市辦事處(下簡稱嘉義建築師 公會)鑑定結果,總修復費用875,120元,又依鑑定認定需 有45天修復期間,另行搬遷費及租屋費用共計190,250元。 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上開合計損失1,065,370元, 又抵銷工程保留款68萬元後,被告尚應給付385,370元。與 上項合計,被告應就延誤工程及施工瑕疵給付1,291,370元 。
㈢被告第1期工程實際完工時間在96年7月底。一般結構體完成 後即得申領使用執照,但後續有安裝水電、施設門窗等工程 ,且約定之施工圖包括領得使用執照後之造型牆,不可能約 定以領得使用執照為完工日。就第2期工程應於96年10月31 日完工,被告係於97年4月間才完工,本件立約時已明訂開 工日及完工日,遭檢舉違章乙事係因被告損壞隔鄰房屋所致 ,經96年12月14日申請調解,已於同月17日達成和解,結束 糾紛,僅須停工4天,被告抗辯未延誤工期不可採。又就瑕 疵部分,原告否認要求抿石改為丁掛磚,亦未阻止工人就漏 水、滲水瑕疵施工,實則原告叫工人重複3次注射防水藥劑 達100多個位置,無防漏效果,被告亦置之不理。原告從未 表示不必修改室內拋光大理石。兩造約定第1期工程必須使 用冠軍磁磚,被告向億興建材行購買,事後被告找第三者鋪 設,發生瑕疵,致原告無法享受保固1年利益。又施工時原 告有工作無法在場監工,第2、3樓層及陽台銜接第2期位置 ,均未施設雙層雙向立筋,就鋼筋接合原告亦未同意打掉舊 牆築新牆,且依施工圖僅需預留鋼筋即可銜接工程。就鋁門 窗框瑕疵,被告有請領費用,屬被告應施工之一部分。鑑定



報告中之項目屬不同位置及不同缺失之項目,無重複扣除之 情形,且原告於98年3月24日即已起訴,本件並非保固期間 後發生之瑕疵,未逾保固期間。又一樓店面修復期間,必須 運送建材及砂土到樓上,工人必須進進出出,且修復時必有 砂土及建材廢料掉落地面,一樓店面無法營業。 ㈣並為聲明:被告應給付1,291,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以:
㈠第1期工程含有增建部分,完工日應以可申請使用執照時為 準。本件工程係於96年4月25日竣工,且第1期工程設計圖及 正面造型原告要求修改而延誤,又設計圖面A部分原為抿石 ,原告要求改為磁磚,磁磚需修斜邊,多花十多天;B部分 柱頭原為膠合玻璃,原告要求給為抿石子;C、H設計原為版 岩造型,要求改為大理石;又原告要求抿石變更丁掛磚,正 面造型特殊,經原告選項確認,亦拖延工期,4樓造型牆為 建物保存登記後才能施作,第1期工程沒有逾期問題。第2期 工程部分,依合約條款第24條約定,以第1期建物所有權登 記日起算為準。第2期開工日不能以96年4月30日起算至96年 10月31日。本件第1期建物登記日期為96年6月21日,原告同 意順延至96年6月22日起算,原合約所載4月30日僅為預定, 簽約時不能預期建物何日登記。且第2期施工時遭檢舉違章 ,原告自承和解後動工,則96年10月28日遭檢舉,檢舉人於 96年12月20日撤回檢舉,共53天不能動工,加上修復隔鄰損 害12.5天,應扣除65.5天。第2期交屋日期在97年2月14日, 原告提出3月份照片無鷹架,係交屋後之細部整修工程。工 期延誤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主張被告因延誤工程請求違約 金不合理。
㈡就漏水及滲水瑕疵,被告有配合改善,係原告阻止工人施工 ,室內拋光大理石僅少數幾塊空心,花紋沒拼湊好,原告口 頭確認不必修改,並未約定須提出冠軍磁磚保證書,估價單 係花崗石,經原告變更為拋光石英磚,房屋大樓外牆係依原 設計圖施工,原告有在場監工,第1期工程被告花費5,182,0 11元,原告僅支付432萬元,又鋼筋無法接合部分須打掉舊 牆築新牆,植筋經原告同意,被告按進度施工,原告亦有監 工。鋁門窗框部分,原告另請他人施作,工資由被告領,再 轉交下包,由被告監工。本件工程已全部依約完成,原告早 已入住並出租他人,本件因原告阻止被告工人施工,有部分 瑕疵,就原告未支付之保留款68萬元,被告願預留10萬元作 為修補費用。




㈢嘉義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列金額過高,有重複項目,應予 扣除,且所列項目皆已超過保固期2年。又維修期間可搭外 架由2樓施工,搬遷只需一戶,隔壁樓下店面可正常營業, 不需搬遷,故計2台車遷出及遷入共2萬元。又原告出租與訴 外人當營業及住家使用,若因修繕而需租屋,應以住家租屋 每月租金15,000元計算始為合理。又修復期間以工程價金及 契約約定工期換算30天即可完成,故搬遷費用加上租金,共 計35,000元始為合理。
㈣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約定,第1期工程反訴被告應給 付反訴原告480萬元,第2期應給付220萬元,且依合約條款 第34條約定,反訴原告於工程完成時,應即通知反訴被告, 接獲通知後,反訴被告應於10日內驗收並接管,經驗收合格 時,應於14日內付清承包價款,惟反訴被告付款皆未按照合 約書約定進度,且第1期工程款尚有48萬元未付,第2期款尚 有20萬元未付,反訴原告早將建物交予反訴被告,並經驗收 接管,且經出租他人使用,反訴原告願扣除10萬元作為反訴 被告修補費用,故反訴被告依系爭契約尚應給付反訴原告58 萬元等情。並為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8萬元,及 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原告既有上揭工程延誤及瑕疵問題,反 訴被告請求違約罰款及減少報酬為有理由,是以反訴被告自 得抵銷所欠保留款58萬元,反訴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為聲明:駁回反訴,如受不利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有系爭契約,由被告承攬原告坐落嘉義 縣大林鎮○○段471、474及475地號土地上之兩戶店鋪住宅 興建工程,總工程款為700萬元,上述兩戶店鋪住宅興建工 程,分工期完工,第1期工程款為480萬元,第2期總工程款 為220萬元,原告尚有工程保留款68萬元未給付被告等情, 被告不爭執,並有工程承攬契約書在卷可稽。
㈡原告主張被告延誤工期,且施工有多處瑕疵,依系爭契約及 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1,370元等情,為被告否 認並辯稱:第1期有增建,且配合原告修改造型及變更建材 ,又第2期動工後遭人檢舉違章建築而停工,延誤工期不能



歸責於被告,且被告按設計圖施工,就瑕疵亦配合改善,原 告有在場監工,願就原告尚未給付之保留款中扣除10萬元作 為修補費用等情。則本件爭點在於原告可否以被告延誤工期 依系爭契約請求逾期罰款,又原告得否以其主張之瑕疵請求 修補費用及損害賠償。
㈢原告主張第1期實際開工日期為95年8月31日,交屋日期在96 年8月初,以7月底為完工日,第2期實際開工日為96年6月22 日,完工日期為97年4月1日等情,被告除對兩期實際開工日 期不爭執外,抗辯第1期工程因原告修改設計及變更建材, 又因4樓造型牆係違章,需於96年6月21日建物保存登記後才 施作,沒有逾期問題,第2期工程曾因遭檢舉違章而停工, 係在97年2月14日交屋,後續僅細部整修等情,並提出使用 執照申請書、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惟系爭契約之合約條款第 4條約定:本工程應於雙方簽訂契約後10日內開工,並於工 作天內完成;第14條約定:倘工程不能如期完工,被告應受 原告處分,每逾1日罰款總工程款的千分之一;第24條約定 :工程期限以日曆天計算,不考慮晴雨天且國定假日及民俗 節日均計入工期。2期工程開工日期以1期工程完成建物所有 權第1次登記日起算為準,有上揭合約條款附於工程承攬契 約書可稽,參以工程發包承攬書所載第1期開工日期為95年8 月31日,完工日期為96年3月31日;第2期開工日期為96年4 月30日,完工日期為96年10月31日,亦有工程發包承攬書在 卷可稽,是依系爭契約上揭條款所示,兩造已於工程發包承 攬書上載明兩期工程之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且於第1期及 第2期間預留96年4月份約1個月時間,應可認系爭契約已將 兩期工程所需期間、辦理建物登記所需時間列入考量,而為 上開工期約定,再佐以被告提出之付款明細及工程記錄資料 (見本院卷二第87頁、第94頁)所示於96年7、8月間原告就 第1期工程仍有付款及96年7月仍有第1期工程記錄等情,以 及原告提出97年3月24日仍有施工之照片等情以觀,本院認 第1期工程係於96年7月底完工,第2期工程係於97年3月底完 工,應屬可採。則依約被告第1期工期延誤約4個月(即96年 4月至7月)期間,第2期工期延誤約3個月(即以第2期契約 約定96年4月底至10月底共計6個月之工期計算,被告96年6 月底至97年3月底完工共計工期9個月,延誤3個月)期間。 又被告抗辯第1期工程設計圖及造型、建材原告有修改、領 得使用執照後之造型牆施工等情,業據提出使用執照勘驗紀 錄表及原設計圖為據,又第2期工程遭檢舉違章建築乙節, 亦有嘉義縣大林鎮公所98年6月23日嘉大鎮建字第098000673 4號函文及嘉義縣政府98年6月22日府城使字第0980093107號



函文在卷可稽,本院認上揭情節確已影響工期,雖兩造對實 際影響工期情形及天數未為進一步舉證,惟嘉義建築師公會 鑑定人於調解時到場聽取兩造陳述上開情節後,認第1期應 寬限工期9個星期,第2期應寬限工期2個星期等情,有本院 99年7月7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鑑定人依其專業 及建築實務所列上開寬限期間合理可採,則本件第1期延誤 天數應為57日(即4個月計120日,扣除9個星期共63日), 第2期延誤天數應為76日(即3個月計90日,扣除2個星期14 日)。則依系爭契約上揭第14條約定計算,第1期罰款金額 為273,600元(即57/1 000480萬元),第2期罰款金額為 167,200元(即76/1000220萬元),合計罰款金額為440,8 00元,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㈣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 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 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 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第494條前段、 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送嘉義建築師公會鑑定 結果,有如附表所列瑕疵,其修復費用共計600,215元,而 第1期工程原告所指位置,雖無法判定有施作鋼筋,但不影 響結構安全,經依照片資料核對現場,進行鋼筋掃瞄測試並 再行會勘,確定檢測位置並拍照存證方式,估計修復費用如 附表所列合計274,905元。又依鑑定資料並核對現場狀況以 工程經驗判斷,約需45工作天能將上述瑕疵修復完成等情, 有上開公會99年5月7日以台建師嘉(鑑)字第98058號函附 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雖抗辯金額過高,有項目重複, 均逾保固期間云云,然本件原告於98年3月即已起訴,應無 逾2 年保固期間問題,又上開鑑定係經鑑定人會勘現場,參 酌使用執照、設計圖說、合約資料,依工程契約約定價額及 業界工程金額計價,經比對所附照片,項目並無重複,其鑑 定過程嚴謹,內容詳實客觀,應可採為本件之依據。又鑑定 報告有關瑕疵修復期間為45天,修復期間不適合居住及不適 合營業,其搬遷費依租賃契約所示,共4戶需搬遷,每戶請 搬家公司搬家每台車為1萬元,每戶遷出及遷入各1台車計, 共計搬遷費用需8萬元。又嘉義縣大林鎮○鄰里○○○路7號 第1層店鋪全部(店名:8度茶原),每月租金19,000元;嘉 義縣大林鎮○○段474地號部分部分面積(2期工程)第1層



至3層全部(店名:呷尚寶早餐),每月租金26,000元;嘉 義縣大林鎮○○里○○○路5號第1層樓店鋪全部(店名:亞 太電信)每月租金13,500元;嘉義縣大林鎮○○○路5、7號 2、3層住家全部(原告自住),修復期間另行租屋居住每月 租金15,000元,合計共計110,250元〔即(19,000+26,000 +13,500+15,000)1.5〕,合計搬遷費及在外另行租屋 費用約為190,250元等情。亦有上開建築師公會99年6月8日 台建師嘉字(鑑)第99025號函附租賃契約公證書、房屋租 賃契約等在卷可稽。雖被告抗辯施工期間仍可營業,工期僅 需30天云云,然施工期間居住、營業恐有安全顧慮,且上揭 鑑定金額斟酌實際居住及使用情況而為估算,本院認應可採 為本件之依據。則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瑕疵總修復費用875,120元(600,215+274,905),修 復期間搬遷費用及租屋費用共計190,250元,應屬有據。 ㈤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延誤完工之罰款440,800元、瑕 疵總修復費用875,120元、修復期間搬遷費用及租屋費用等 190,250元,扣除抵銷工程保留款68萬元後,被告應給付原 告之金額為826,170元(即440,800+875,120+190,250-68 0,000),原告就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 3條所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 ,原告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翌日即98年4月2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未逾上開規定範圍,自無不合。
二、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主張其有工程款68萬元尚未領取乙節,反訴被告不 爭執,堪信為真。然上開金額業經抵銷扣除,已如上述,反 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扣除10萬元修補費用後之58萬元及 相關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826,170元,及自9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反訴部分,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580,000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假執行之宣告:本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 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反訴部分,反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 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 逐一論駁,併予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附表:
┌───────────┬──────────────┬───────────────┐
│ 項 目 │ 鑑定分析 │ 鑑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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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項目一:第1期工程 (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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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層樓梯間小窗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以兩樘計;計 │
│ │。 │15,240元。 │
├───────────┼──────────────┼───────────────┤
│2.二層讀書間窗戶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20,373元。│




│ │。 │ │
├───────────┼──────────────┼───────────────┤
│3.二層通廊窗戶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20,373元。│
│ │。 │ │
├───────────┼──────────────┼───────────────┤
│4.二層臥室窗戶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主臥室)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20,373元。│
│ │。 │ │
├───────────┼──────────────┼───────────────┤
│5.二層浴室抽風口漏水 │經會勘浴室抽風口確有水痕。 │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抽風口處理│
│ │ │過程確有瑕疵。 │
│ │ │防漏處理費用,含周邊內牆飾材及│
│ │ │清運費;計6,028元。 │
├───────────┼──────────────┼───────────────┤
│6.二層浴室馬桶基座漏水│經會勘浴室確有馬桶基座滲水現│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馬桶基座處│
│ │象。 │理過程確有瑕疵。 │
│ │ │防漏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
│ │ │費;計4,478元。 │
├───────────┼──────────────┼───────────────┤
│7.三層通廊窗戶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20,373元。│
│ │。 │ │
├───────────┼──────────────┼───────────────┤
│8.三層臥室窗戶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長子)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20,373元。│
│ │。 │ │
├───────────┼──────────────┼───────────────┤




│9.三層臥室牆角滲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冷氣窗工程│
│ (長子臥室);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填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
│ (增列項目)2.三層臥 │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 │為漏滲水的主因。 │
│ 室冷氣窗牆角龜裂滲水 │ │門窗暨牆面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
│ 處理 │ │周邊內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 │
│ │ │10,8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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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層鑲碎石窗戶因施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工位置錯誤,後雖有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修改,但新舊水泥接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縫處,已有龜裂滲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水現象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以兩樘計;計 │
│ │。 │15,240元。 │
├───────────┼──────────────┼───────────────┤
│11.三層臥室窗戶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次女)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20,373元。│
│ │。 │ │
├───────────┼──────────────┼───────────────┤
│12.三層臥室冷氣窗漏水 │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且留│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冷氣窗工程│
│ 嚴重(次女) │有水痕。 │填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
│ │ │為漏滲水的主因。 │
│ │ │門窗暨牆面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
│ │ │周邊內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 │
│ │ │8,949元。 │
├───────────┼──────────────┼───────────────┤
│13.三層臥室窗戶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長女)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計20,373元。│
│ │。 │ │
├───────────┼──────────────┼───────────────┤
│14.三層樓梯小窗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以兩樘計;計 │




│ │。 │15,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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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三層西面牆與屋頂梯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防水粉│
│ 間之樓板漏水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刷工程處理過程有瑕疵。 │
│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18,653元。 │
├───────────┼──────────────┤ │
│16.屋頂層西面牆與屋頂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 │
│ 梯間之樓板漏水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 │
├───────────┼──────────────┼───────────────┤
│17.屋頂梯間西面小窗滲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水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以兩樘計;計 │
│ │。 │15,240元。 │
├───────────┼──────────────┼───────────────┤
│18.梯間小窗滲水嚴重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以兩樘計;計 │
│ │。 │15,240元。 │
├───────────┼──────────────┼───────────────┤
│19.四層造型牆與梯間接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防水粉│
│ 合處未先打掉磁磚即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刷工程處理過程有瑕疵。 │
│ 接合處理導致漏水, │造型牆與梯間接合處之磁磚確實│處理費用,含敲打、打鑿、周邊飾│
│ 並影響造型牆之結構 │因施工錯誤未打除即接合,但就│材及清運費;計27,678元。 │
│ 安全 │二期增建之結構安全則不予判讀│ │
│ │。 │ │
├───────────┼──────────────┼───────────────┤
│20.四層造型牆全部漏水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防水粉│
│ 嚴重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刷工程處理過程有瑕疵。 │
│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28,554元。 │
├───────────┼──────────────┼───────────────┤
│21.東面三層與屋頂梯間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防水粉│
│ 之樓板漏水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刷工程處理過程有瑕疵。 │
│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32,2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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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二、三樓拋光石英地 │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不影響使用│
│ 磚施工瑕疵 │核對現場,發現地磚貼作之紋路│機能。 │
│ │未統一,影響視覺美觀,但不影│ │
│ │響使用機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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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項目一:第1期工程(增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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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層上三層中間梯間牆│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 │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粉刷層│
│ 壁龜裂(增列項目) │ │處理過程確有瑕疵。 │
│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4,302元。 │
├───────────┼──────────────┼───────────────┤
│2.三層臥室冷氣窗牆角龜│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合併至鑑定項目(一)一期工程:│
│ 裂滲水(長子臥室) │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9.三層臥室牆角滲水(長子臥室)│
│ (增列項目) │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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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層臥室與東側梯間之│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 │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粉刷層│
│ 牆龜裂(長子臥室) │ │處理過程確有瑕疵。 │
│ (增列項目)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4,171元。 │
├───────────┼──────────────┼───────────────┤
│4.三層臥室門開口部上方│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 │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粉刷層│
│ 龜裂(增列項目) │ │處理過程確有瑕疵。 │
│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6,671元。 │
├───────────┼──────────────┼───────────────┤
│5.三層臥室外浴室門開口│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 │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粉刷層│
│ 部上方龜裂 │ │處理過程確有瑕疵。 │
│ (增列項目)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6,671元。 │
├───────────┼──────────────┼───────────────┤
│6.屋頂梯間之牆面龜裂(│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且留│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防水粉│
│ 增列項目) │有水痕。 │刷層處理過程確有瑕疵。 │
│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12,0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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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項目一:第2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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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層浴室前牆壁漏水嚴│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有龜裂且留│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牆壁防水粉│
│ 重 │有水痕。 │刷層處理過程確有瑕疵。 │
│ │ │處理費用,含周邊飾材及清運費;│
│ │ │計4,7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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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三層之第三扇窗│依據原告提供鑑定參考之資料並│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門窗工程填│
│ ,因工人施工吊運營建│核對現場,確有水痕。 │縫塞水路處理過程確有瑕疵,亦為│
│ 材料時,損壞原有上述│依據現場敲擊窗框填縫處聲音並│漏滲水的主因。 │
│ 第二扇窗,後續雖有拆│不密實,判斷填縫塞水路處理過│門窗防漏處理費用,含門窗周邊內│
│ 除損壞窗簾重新裝設新│程確有瑕疵,亦為漏滲水的主因│外牆飾材及清運費以兩樘計;計 │
│ 窗,但因裝設新窗時,│。 │40,744元。 │
│ 其間隔隙縫新舊水泥無│ │ │
│ 法緊密接合,導致窗戶│ │ │
│ 框邊龜裂嚴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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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層冷氣預留排水口漏│經會勘牆壁粉刷層確曾有水痕。│經核對現場結果,判斷處理過程確│
│ 水 │經勘查建物外觀發現建物外牆面│有瑕疵。 │
│ │之冷氣排水預留管未封閉,導致│處理費用,計1,350元。 │
│ │雨水直接進入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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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