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21號
CYDV,98,建,21,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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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新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5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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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