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35號
CYDV,93,訴,435,20100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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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翁國榮共有人翁清.
      翁小雲共有人翁清.
      翁偉哲共有人翁清.
      翁偉倫共有人翁清.
      翁雪華共有人翁清.
      黃翁玉絲共有人翁.
      翁桂蘭共有人翁清.
      庚○○ 共有人翁.
      辛○○兼共有人翁.
      翁啟芳兼共有人翁.
      翁啟南兼共有人翁.
      王翁玉珠兼共有人.
      乙○○
      寅○○
      丑○○
      丁○○
      壬○○
      癸○○
      子○○
      戊○○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所
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翁玉珠」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翁玉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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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