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039號
TPDV,91,除,2039,200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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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國賓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四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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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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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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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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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賓壓克力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貳拾陸萬捌仟壹佰│AC二0四九二八│  │
│ │公司 甲○○○  │分行       │           │伍拾伍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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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賓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