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國賓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四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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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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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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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賓壓克力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貳拾陸萬捌仟壹佰│AC二0四九二八│ │
│ │公司 甲○○○ │分行 │ │伍拾伍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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