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84號
CYDM,99,易,384,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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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8
7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以94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民 國94年6月6日入監服刑至96年2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 交付保護管束,後於96年7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前開假釋 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在案。詎不知警惕,與劉洹甫(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1年8月)、謝怡君(業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 (本名黎國華,已另案遭通緝)、「大姐」之成年男女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成員隨機與 不特定民眾電話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趁機行騙,致如附 表所示丑○○等12名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如附 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大姐」以電話指示戊○○至臺中 縣石岡鄉向何飛青(其販賣帳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有期徒刑3月,其後加入該犯罪集團涉嫌詐欺取財部分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收取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存摺及提 款卡後,轉交劉洹甫先變更前揭提款卡之密碼後,交給戊○ ○並告以變更後之密碼,再由「大姐」指示戊○○於97年2 月21日(起訴書記載錯誤)至25日間陸續於新竹地區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人頭帳戶內款項3次共新臺幣(下同)7至8萬元 ,戊○○領得上開款項後並未依「大姐」指示匯款入指定帳 戶,而將上開款項花用殆盡。嗣劉洹甫於97年9月1日在新竹 縣收購銀行存摺時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轉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戊○○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 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 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丑○○、壬○○、庚○○、子○○、 丁○○、癸○○、乙○○、甲○○、張筵臻、辛○○、丙○ ○、寅○○於警詢指證詳確,並提出丁○○之客戶基本資料 建檔查詢印表、華南銀行立帳申請書、丑○○之郵政存簿儲 金立帳申請書、甲○○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可資佐證 ,復與共犯即收購帳戶之何飛青、交付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之 劉洹甫於偵查中及人頭帳戶之提供者張雅珍藍有石於警詢 、偵查中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車手領款之金融交易紀錄 及領款地點地圖、人頭帳戶提供者馮婕俐藍有石之立帳資 料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提供者陳芷凡之存摺 存款交易查詢、帳號「xing_0800」登入資訊查詢、帳號「 a0000000」網路資訊查詢、帳號「g07032」網路資訊查詢、 帳號「a00000000」網路資訊查詢、帳號「a00000000」奇摩 拍賣畫面、帳號「love2_008」、「jazz12388」之個人資訊 、帳號「rm05p2001」、「a267915」之個人資訊、帳號「ju 00815」之個人資訊、帳號「andy_fox」奇摩拍賣畫面、行 動電話雙向通聯資料、行動/市內電話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監續字第228號通訊監察書及附 件、97年聲監字第301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97年聲監字第 252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97年聲監續字第179號通訊監察書 及附件、97年聲監字第204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97年聲監 續字第128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97年聲監字第150號通訊監 察書及附件、通訊監察譯文資料、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超 商ATM領款資訊及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等件在卷可資證明,足 認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值堪信實。次按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 被告明知共犯劉洹甫何飛青及綽號「大姐」之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等,均係詐欺集團成員,並以上開方式詐騙被害 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至 詐欺集團成員「大姐」所指定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被 告猶自97年2月21日起擔任至金融機構提領詐騙贓款之「車 手」工作,依「大姐」指示提領贓款等節,業據被告坦認無 訛,其已確實實行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被告於共犯 劉洹甫何飛青及該綽號「大姐」之女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行為中,與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在詐欺取財合同意思範圍內,有互相利用他人之行 為,並共同達成詐欺之目的,則被告於97年2月21日起加入 詐欺集團,並提領該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各次所詐得之贓款 ,自應就該詐欺集團施行詐術之全部行為共同負責。綜上所 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 劉洹甫何飛青及綽號「大姐」之成年女子及其所屬之詐欺 集團共同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行為中,與其等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事中共同正犯。其所犯附表所示12次詐 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不同,被害法益亦不同,犯意各別, 均應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及執行紀 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 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另查,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 者,亦適用之。」依該規定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 金,定其應執行之刑倘逾有期徒刑6月,則不得易科罰金。 而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 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 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 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即98年6 月19日起,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 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時,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宣告易科罰 金。嗣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乃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 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 者,亦適用之。」依該規定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 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得易科罰金。本 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8年6月19日上開大法官解釋公布及刑法 第41條第8項公布施行之前,揆諸上開說明,數罪併罰之數 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時 ,刑罰權效果即得否易科罰金之利或不利變動,自屬刑法第 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現行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有利於被告,自應依該條項規定定其執 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圖私利,而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 造成多人受害,詐騙金額非微,惡性非輕,復衡以被告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欺集團之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詐欺集團所使用之│
│ │ │日期及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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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丑○○│於97年2月20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馮婕俐所有之中華│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中油油卷之│郵政嘉義市○○路│
│ │ │訊息,致丑○○陷於錯誤,匯款3 │郵局帳號00000000│
│ │ │萬元至馮婕俐之右開嘉義市○○路│306784號 │
│ │ │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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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壬○○│於97年2月18日,在露天拍賣網站 │馮婕俐所有之中華│
│ │ │上,佯以刊登拍賣PS3主機之訊息 │郵政嘉義市○○路│
│ │ │,致壬○○陷於錯誤,匯款1萬299│郵局帳號00000000│
│ │ │0元至馮婕俐之右開嘉義市文化 │306784號 │
│ │ │路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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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庚○○│於97年2月19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馮婕俐所有之中華│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PS3主機之 │郵政嘉義市○○路│
│ │ │訊息,致庚○○陷於錯誤,匯款1 │郵局帳號00000000│
│ │ │萬3100元至馮婕俐之右開嘉義市文│306784號 │
│ │ │化路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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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子○○│於97年2月20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馮婕俐所有之中華│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PS3主機之 │郵政嘉義市○○路│
│ │ │訊息,致子○○陷於錯誤,匯款 │郵局帳號00000000│
│ │ │4600元至馮婕俐之右開嘉義市文化│306784號 │
│ │ │路郵局帳戶。 │ │
├──┼───┼───────────────┼────────┤
│5 │丁○○│於97年2月20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馮婕俐所有之中華│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手機之訊息│郵政嘉義市○○路│
│ │ │,致丁○○陷於錯誤,匯款1萬 │郵局帳號00000000│
│ │ │4300元至馮婕俐之右開嘉義市文化│306784號 │
│ │ │路郵局帳戶。 │ │
├──┼───┼───────────────┼────────┤
│6 │癸○○│於97年2月20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藍有石所有之中華│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手機之訊息│郵政三峽中山路郵│
│ │ │,致癸○○陷於錯誤,匯款1萬 │局帳號0000000000│
│ │ │2000元至藍有石之右開三峽中山路│4447號 │
│ │ │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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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乙○○│於97年2月20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藍有石所有之中華│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相機之訊息│郵政三峽中山路郵│
│ │ │,致乙○○陷於錯誤,匯款9000元│局帳號0000000000│
│ │ │至藍有石之右開三峽中山路郵局帳│4447號 │
│ │ │戶。 │ │
├──┼───┼───────────────┼────────┤
│8 │甲○○│於97年2月21日,在拍賣網站上, │藍有石所有之中華│
│ │ │佯以刊登拍賣手機之訊息,致林東│郵政三峽中山路郵│
│ │ │瑩陷於錯誤,匯款9000元至藍有石│局帳號0000000000│
│ │ │之右開三峽中山路郵局帳戶。 │44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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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己○○│於97年2月20日,接獲詐欺集團電 │陳芷凡所有之國泰│
│ │ │話,佯稱網路購物發生問題要退還│世華銀行仁愛分行│
│ │ │款項,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帳號000000000000│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不詳金額至陳芷│693號 │




│ │ │凡所有之右揭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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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辛○○│於97年2月22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陳芷凡所有之國泰│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手機之訊息│世華銀行仁愛分行│
│ │ │,致辛○○陷於錯誤,匯款1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100元至陳芷凡所有之右揭帳戶。│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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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丙○○│於97年2月21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陳芷凡所有之國泰│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相機之訊息│世華銀行仁愛分行│
│ │ │,致丙○○陷於錯誤,匯款8000元│帳號000000000000│
│ │ │至陳芷凡所有之右揭帳戶。 │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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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寅○○│於97年2月21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陳芷凡所有之國泰│
│ │ │網站上,佯以刊登拍賣相機之訊息│世華銀行仁愛分行│
│ │ │,致寅○○陷於錯誤,匯款8000元│帳號000000000000│
│ │ │至陳芷凡所有之右揭帳戶。 │6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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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