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024號
TPDV,91,除,2024,2002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楊玉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八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拾柒萬肆仟捌佰│PA0一六六六0│  │
│ │限公司夏書麟   │         │           │伍拾元     │四       │  │
└─┴─────────┴─────────┴───────────┴────────┴────────┴──┘

1/1頁


參考資料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