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楊玉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八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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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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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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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拾柒萬肆仟捌佰│PA0一六六六0│ │
│ │限公司夏書麟 │ │ │伍拾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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