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六四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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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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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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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利洋酒商行 高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8年12月30日 │22,068元 │0000000 │ │
│ │宗 │份有限公司 竹山分 │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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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力利洋酒商行 高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8年12月20日 │7,645元 │0000000 │ │
│ │宗 │份有限公司 竹山分 │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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