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鮑岳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五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燕~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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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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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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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鈺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叁萬柒仟伍佰零壹│RA九六二七五四│ │
│ │司廖亮和 │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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