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946號
TPDV,91,除,1946,200205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四六號
  聲 請 人 祥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麗
  代 理 人 范嘉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九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世新大學世新會館葉│台北銀行景美分行 │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肆仟貳佰元   │CM三六六三二六│  │
│ │明勳       │         │           │        │九       │  │
└─┴─────────┴─────────┴───────────┴────────┴────────┴──┘

1/1頁


參考資料
祥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