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
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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