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9年度,41號
TNEV,99,南簡補,41,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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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
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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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