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873號
TPDV,91,除,1873,200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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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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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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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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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麗恩藥局吳玫芳  │誠泰銀行林森北路分│九十年九月十五日   │壹萬叁仟貳佰叁拾│TC0二四五一一│  │
│ │         │行        │           │陸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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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