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55號
原 告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方建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9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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