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侯金英
訴 訟 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陳棋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羿伶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74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7 月27日上午9 時5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怡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到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羿伶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羿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