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702號
TNEV,99,南小,702,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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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7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0日上午09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肆元,及自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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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