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0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丁○○、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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