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134號
TPBA,98,訴,2134,2010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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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 訴 人 黃明山即泰山英仁醫院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
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
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
第2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及
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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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