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
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920,000元(每月租金16,000元x12月÷10%=1,920
,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1,980,600元(1,920,000元+60,000元=1,980,
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