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九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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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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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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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商怡品電子股份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九十年九月六日 │伍萬貳仟柒佰叁拾│0000000 │七個│
│ │限公司台灣分公 │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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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碩杰企業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貳仟貳佰肆拾│0000000 │七個│
│ │ │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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