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777號
TPDV,91,除,1777,200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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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九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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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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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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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商怡品電子股份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九十年九月六日    │伍萬貳仟柒佰叁拾│0000000 │七個│
│ │限公司台灣分公  │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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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碩杰企業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貳仟貳佰肆拾│0000000 │七個│
│ │         │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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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