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羅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52
4 號給付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