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嘉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喜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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