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1667號
TPEV,99,北簡,11667,201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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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嘉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喜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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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