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981號
TPDV,91,重訴,981,200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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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莊隆昌
               
  被    告 玉裕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 裁定書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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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