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