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23741號
TPEV,98,北簡,23741,2010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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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
上 訴 人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7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9年7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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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