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己○○
乙○○
送達代收人 辛○○
被 告 盛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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