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1, 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 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收受,惟 聲請人並未補繳,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依本件 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之情事,足認本件係不能調解,揆諸前 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