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1642號
TCEV,99,司中調,1642,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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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00元,應徵 調解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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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