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糾紛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1562號
TCEV,99,司中調,1562,2010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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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管理費糾紛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大樓管委會收費不合理,應有每月繳 費明細表及每坪收費之計算標準,且管理不佳,沒有固定保 全警衛室,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大樓,甚至有外勞及街友睡 在樓梯間,使住戶沒有安全感,故相對人應降低管理費之收 費標準,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查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足見區分所有權人即住戶繳納公共基金 即管理費之收費標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所共同討論決定,而非向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 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管理委員會聲請調降管理費, 是聲請人聲請之調解,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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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