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調解,由相對人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乙○○之胞姊,於民國78年 間與乙○○各出資新台幣(下同)40餘萬元,以其名義合購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票因有獲利,乙○○遂商請伊將上開股 票賣出所得出借予其急用。相對人復遊說伊出資120 餘萬元 ,交予相對人張銀賓代為操作買賣股票,雙方遂於78年5月2 2 日約定以伊名義開立天發證券為合資戶(現已轉換為台證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股票帳戶, 並將上開證券存摺、開戶印鑑章暨120 餘萬元交予相對人。 伊於80年間再交付75萬元予相對人,並指定用以購買三張中 華開發工業銀行股票,是代為買賣股票之金額共計195萬元 。伊於92年9 月間因急需現金周轉,要求相對人將帳戶內之 股票悉數賣出換取現金,相對人竟稱伊交付之資金因投資失 利而慘賠,僅存55張開發金控股票未賣出,且表示存摺未保 留,要求伊聲請與證券商配合之銀行帳號即泛亞商業銀行( 現為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始知帳戶尚存 2,814元。且伊於96年7月間催討78年所借貸之40萬元,相對 人亦稱該金額因操作買賣股票失利而慘賠,剩餘股票及金額 於92年9 月間已交付予伊,且拒絕向伊交代資金流向。經伊 赴證券機構及銀行調閱前揭帳戶資料,始知相對人用以操作 買賣股票之金額僅1,351,226元,且未徵得同意擅於84年6月 27日、85年8月30日、86年8月14日及86年8 月27日自前揭存 摺提領合計354,000 元。請相對人說明並提供合資之帳號? 78年所借貸之40餘萬元資金流向?如何投資虧損之證明?為 何多提領354,000元?伊投資120萬元投資在那裡?伊未於11 信用合作社開戶,為何有11信用合作社開戶資料?並報告雙 方合夥資金流向之顛末等語,為此聲請調解。
三、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名間鄉(此有聲請人所附之 戶籍謄本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故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