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1485號
TCEV,99,司中調,1485,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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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住所或居所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 於外國為送達者;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 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21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5款及第24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
二、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相對 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住所或居所地 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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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