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1157號
TCEV,99,中補,1157,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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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龐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34 元,應
繳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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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