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程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億零伍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佰伍拾萬零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壹萬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萬
零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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