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312號
TPDV,91,重訴,1312,200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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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代 理 人 呂程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捌佰叁拾伍萬叁仟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叁仟伍佰叁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佰叁拾捌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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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