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代 理 人 呂程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捌佰叁拾伍萬叁仟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叁仟伍佰叁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佰叁拾捌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