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程欣
被 告 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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