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呂程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
陸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
本肆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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