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08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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