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166號
TPDV,91,重訴,1166,200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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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岳世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
     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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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