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99年度,70號
TYEV,99,桃簡聲,70,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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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品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書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3 月28日與相對人簽 訂工程契約,由相對人承包聲請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段 1002-14 地號土地上之營建工程,相對人並已收受簽約金新 臺幣(下同)250 萬元。又兩造及第三人陳明誼建築師約定 ,由相對人代理聲請人向桃園縣政府申報開工,因開工前必 須確認土地界址,相對人復代理聲請人向中壢地政事務所申 請鑑界,惟聲請人以電話轉告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中壢 地政事務所通知99年4 月28日上午9 時到土地現場會同鑑界 時,竟均無法聯繫,經聲請人至相對人之辦公處所察看,發 現人去樓空,遂於99年4 月28日以中壢環北郵局第184 號向 相對人登記之營業處所「桃園縣桃園市○○路206 號1 樓」 ,及實際營業處所「桃園縣桃園市○○街266 巷8 號」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派員到場會同鑑界,並於鑑界完畢後 5 日內提出施工計畫書等語,詎該存證信函無人收受,且係 因「候投逾期」而遭郵局退回無法送達,顯見相對人已不在 上揭地址辦公或居住。又因中壢地政事務所已於99年4 月28 日鑑界完畢,爰將如附件之意思表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信封 及回執、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等為證。經查,相對人之主 事務所所在地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06 號1 樓」,有 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而該信函係因候 投逾期未領而退回,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派員至該址查訪,其調查結果為相對人及法定代理 人現未居住在上揭地址,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99年 6 月20日桃警分刑字第0991031297號函1 份附卷可稽,揆諸 首揭規定,核屬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是本件有聲請



人所稱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 本於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公示送達,應屬有據,可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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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