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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