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9年度,1843號
PCEV,99,板小,1843,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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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84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富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條款第8條規定:「因本訂購單而涉 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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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