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559號
TPDV,91,訴,2559,200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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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九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陸仟零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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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