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九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陸仟零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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