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532號
TPDV,91,訴,2532,200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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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二號
  原   告 東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 市○○路一五一號七樓,惟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簡訊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服務費、月租費,而就此兩造曾於簡訊租用契約書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簡訊租用契約書第十八條參照),是本件揆諸首揭法條,自 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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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