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七號
原 告 首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壹
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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