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民國99年6月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
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098061214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 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2年9 月23日以「防止驅動器靜電放電之方法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 126134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被 告於98年6 月15日以(98)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8203 5860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10日經訴字第098061 214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㈡被告對 原告92年9 月23日申請第00000000「防止驅動器靜電放電之 方法」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應作成准予發明專利之行政處分 。並主張:
㈠申請第86104141號「元件充電模式靜電放電防護電路」發明 專利(下稱引證案)之圖8 所示之電感器L 設置於晶片內部 ,且VDD 電源線與VSS 電源線並未設置電感器L ,並未揭示 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即在VDD 電源線之中間段與VSS 電源線之中間段各設置第一螺旋線段與第二螺旋線段,以用 於阻止晶片內部進行靜電放電)。又引證案之電感器L 係用 於讓靜電放電電流經由晶片內部的輸入墊片200 進行放電,
而避免輸入級100 的閘極氧化層600 損壞,用以防止晶片內 部之充電模式的靜電放電,每一電感僅能保護少數幾個元件 ,而系爭專利主要係解決外部之靜電放電電流流入驅動器內 部進行放電,以保護晶片內所有與電源供應線VSS 和VSS 連 接的邏輯區塊與電子元件,一組電感可保護數十萬到數百萬 金屬氧化物半導體元件,其功效明顯不同於引證案之電感功 用。另引證案無法防止外部靜電放電,無法解決系爭專利所 欲解決問題,且系爭專利相較於其他靜電放電技術,可使晶 片面積較小,優於現有靜電放電技術。
㈡系爭電路結構相較於現有解決外部靜電放電的電路結構較為 簡單,且現今製程在在晶片上設置電感所佔用面積較小,系 爭專利晶片面積會明顯較小。系爭專利之第2 圖與第3 圖係 有標號32與33分別指向第一螺旋線段與第二螺旋線段,即為 系爭專利所述之電感,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有相關說明。 ㈢引證案圖5 與韓國LCD 某公司之電路結構,皆非利用電感作 保護電路,倘此方式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皆知 的防護方式,被告並無法提出相關前案。
㈣雖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交代數值部分,而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與第4 項所界定的數值,係經過種種考量與晶片整體電路 電路結構,並進行計算或模擬所得知,並無規定必須詳載如 何選定此數值,且此數值僅為系爭專利之其一實施方式的適 值。由於系爭專利確實解決外部靜電放電問題,所以採用系 爭專利所述之電感值與電容值可避免外部靜電放電影響晶片 內部所有邏輯區塊與電子元件,有別於引證案,產生不可預 期的功效,具有進步性。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電感功能,就任何修習過基本電路學者而言,依電感與電流 電壓的關係式,可以明顯知道當在電感兩端施加一電壓差V ,當一個電感值增加(L 值增加),則電流隨時間的變化當 然變小,可以有效阻止外部之靜電放電電流流入驅動器內部 進行放電,此功效完全可以預期。
㈡原告稱「引證案所示之晶片的VDD 電源線與VSS 電源線並未 設置電感器L ,因此引證案並未揭露本案的主要技術特徵」 ,然此一技術特徵仍為利用VDD 電源線之中間段與VSS 電源 線之中間段增加一電感結構,以減少晶片內部放電,仍屬基 本電學中電感穩壓電流的特性,功效完全可以預期。 ㈢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解決問題手段、功效均屬於基本電學 中電容與電感的基本功效,此本屬於基本電學的領域知識所 教示,引證案目的在於揭露「在積體電路製程中製造電感與 電容的技術」與作為該技術時間點的佐證。原告所述引證案
未能揭露關於電感電容所能產生的減少電壓波動、相位偏移 量、電壓差非預期交叉反轉等電路功效均已由基本電學關於 電感電容之知識所教示可得到。且電感滿占晶片的面積,並 非如原告所述,可以達到縮小晶片面積的功效,與事實上認 知不符。
㈣引證案第8 圖可看出電感接的位置,亦在VDD 與VSS 之間, 靜電放電已被引證案所揭示。又系爭專利第2 圖以下均為示 意圖,無法看出形狀,僅能看出VDD 與VSS 之接線圖,且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表示係實施示意圖,但有關配線部分, 並未詳載。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詳載其如何選定元件最適值,亦未說明 選這個值可以產生何功效,即未交代數值部分。五、查系爭專利係於92年9 月23日申請,被告於98年6 月15日為 「不予專利」之處分,是系爭專利應否准許,應以審定時有 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即現行專利法)為斷 。本件爭點為原告之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 進步性之規定?
㈠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 定有明文。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 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亦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關於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由於1.0 微米以下的互補式金氧半導體(CMOS)積體電路 使用LDD 、金屬矽化、多晶金屬矽化、自行校準矽化等製 程,以提昇積體電路的運算速度及可靠度,但CMOS元件因 上述製程技術得以縮得更小的元件尺寸,導致次微米CMOS 積體電路對靜電放電(ESD )的防護能力下降許多。但一 般產品被使用的外界環境所產生的靜電並未減少,故CMOS 積體電路因ESD 而損傷情形更形嚴重。就算加大元件尺寸 ,ESD 耐壓度不見得成正比地提昇,且元件尺寸相對地所 佔的佈局面積亦增大,整個晶片大小亦增大,對靜電放電 的承受能力反而嚴重下降。一般電子產品由其需以手握著 之電子產品,常因人體放電藉由空氣而使產品內的驅動器 產生靜電放電的現象,將會產生大電磁場,而電源供應不 穩定,如此高電壓脈衝在很短的時間持續干擾液晶顯示驅 動器,則液晶顯示驅動器內部暫存器將失去保持(hold) 資料的能力,將改變暫存器的資料值,液晶顯示上的顯示 展出功能失敗(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先前技術】)。是以系爭專利係一種防止驅動器靜電放
電之方法,目的在解決人體放電或環境對驅動器所產生的 靜電放電問題,在第一電源供應線和第二電源供應線中間 段各設置一第一螺旋線段與第二螺旋線段再接入邏輯區塊 ,俾藉透過該螺旋線段所產生的額外電感阻止驅動器內電 流的突然變化,因此,當人體放電或環境對驅動器所產生 的靜電放電期間,能夠保持驅動器內部電壓的水準于受高 電壓脈衝持續攻擊幾個毫微秒後(見本院卷第69頁之系爭 專利說明書中【發明內容】)。
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見本院卷第73頁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防止驅動器靜電放電之方法, 係現行驅動器內具有一邏輯區塊,而該邏輯區塊接有一第 一電源供應線(VDD )和第二電源供應線(VSS ),對外 連接電源,本發明係一種用於第一電源供應線和第二電源 供應線之間防止靜電放電的方法;其特徵在於:第一電源 供應線和第二電源供應線之中間段各設置一第一螺旋線段 與第二螺旋線段;同時設一儲存電容於邏輯區塊內,而該 儲存電容耦接於上述第一電源供應線和第二電源供應線間 於與邏輯區塊內元件耦接之前;俾藉透過第一螺旋線段與 第二螺旋線段所產生的額外電感來阻止驅動器內電流的突 然變化。」(相關圖式見附圖1 )
㈢被告所提之引證案(我國87年10月21日公告之第343386號「 元件充電模式靜電放電防護電路」發明專利案,見本院卷第 24至54頁):
⒈引證案為一種元件充電模式靜電放電之防護電路,包括一 做在晶片上的電感,連接於一靜電放電防護元件與一輸入 級電路的閘級之間,該電感提供了一電壓降的效用,一限 制電流的效用,以及一時間延遲的效用,因而可以有效地 防止元件充電模式之靜電放電電流自輸入級的閘極放電而 出。該電感又能與一般常用的輸入靜電放電防護電路共用 而達到全方位的靜電放電防護,能夠同時防護人體放電模 式、機器放電模式,以及元件充電放電模式之三種靜電放 電對積體電路的破壞。該電感能夠用金屬線或多晶矽線以 方形迴旋結構實現在互補式金氧半積體電路之晶片上,並 可放置在積體電路打線用墊片的正下方以節省積體電路之 佈局面積(見本院卷第25頁之引證案專利說明書中【中文 發明摘要】)。
⒉引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其中第1 、8 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積體電路 晶片,具有一元件充電模式之靜電放電防護電路,該積體
電路晶片包含:一輸入墊片;一第一級靜電放電防護元件 ,連接於該輸入墊片與一VSS 電源線之間;一第二級靜電 放電防護元件,與該第一級靜電放電防護元件並聯,連接 於該輸入墊片與該VSS 電源線之間;一內部電路,連接於 一VDD 電源線與該VSS 電源線之間;及一晶片上的電感器 ,串接於該第二級靜電放電防護元件與該內部電路之間。 」(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相關圖式見附圖2 )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有關電感設置位置,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一 電源供應線(VDD )與第二電源供應線(VSS )之中間段 分別設置第一螺旋線段與第二螺旋線段,藉第一螺旋線段 與第二螺旋線段所產生的額外電感來阻止驅動器內電流的 突然變化;以及設置儲存電容於邏輯區塊內,用以當人體 放電或環境對驅動器所產生的靜電放電期間,能夠保持驅 動器內部電壓的水準於於受高電壓脈衝持續攻擊幾個毫微 秒後,第一和第二電源供應線將不會有上下彈跳脈衝通過 而使其電壓差產生非預期之交叉反轉。而引證案揭示將電 感器設置於輸入墊片與輸入級電路的閘極之間,可以限制 元件充電模式之靜電放電電流自輸入級電路的閘極流出。 ⒉是以系爭專利與引證案之電感器設置位置並不相同,亦即 系爭專利係第一電源供應線與第二電源供應線之中間段各 設置一第一螺旋線段與第二螺旋線段;引證案之方形迴旋 結構連接於輸入墊片與輸入級電路的閘極之間。此設置之 差異使欲限制靜電放電電流之方向有別,系爭專利係為阻 止外部靜電電流流入驅動器,引證案則為阻止內部之靜電 放電電流流經輸入級電路至輸入墊片放電。
⒊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藉透過第一螺旋線段與 第二螺旋線段所產生之額外電感以阻止驅動器內電流之突 然變化。而引證案說明書第13頁倒數第5 行至倒數第2行 已揭示:「電感器的電路特性是VL=L‧(di/dt) ,也就是 說如果一流經電感器的電流有非常快速地劇烈變化會在電 感器的兩端感應出一極高的電壓降。因此,電感器上的電 流是不能夠瞬間地做變化的。」(見本院卷第36頁),且 由於外部靜電放電電流是經由電源線(VDD 、VSS )流入 驅動器內部進行放電,因此將電感設置於外部靜電放電電 流經過的電源線(VDD 、VSS ),可以使電感阻止外部靜 電放電電流流入驅動器內部進行放電,並產生阻止驅動器 內電流突然變化的功效。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引證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⒋原告主張引證案無法達到防止外部靜電放電云云,惟查引
證案說明書第13頁第14至16行揭示「... 。該輸入級靜電 放電防護電路(400 、500 )能夠提供有效的靜電放電防 護以防止人體放電模式與機器放電模式的靜電放電對積體 電路的損傷。... 」(見本院卷第36頁),並參照圖8( 如附圖2 所示),當外部靜電電流流入至VSS 電源線時, 輸入級靜電放電防護電路(400 、500 )可以限制跨在輸 入級(100 )之閘極氧化層(600 )的電壓,因此防止人 體放電模式與機器放電模式之外部靜電放電電流對閘極氧 化層(600 )之損傷,並排放大部分靜電電流。故原告此 部分主張要無足取。
⒌原告另主張引證案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於系爭專利,且無 直接或者隱含電感可設置於電源線云云。惟查: ⑴引證案係為改良傳統的靜電放電防護電路無法提供有效 的元件充電模式之靜電放電防護措施,且無法有效地防 範元件充電模式靜電放電對深次微米積體電路產品的破 壞,引證案利用一做在晶片上的電感器,連接在需要被 保護的輸出/入級與墊片之間。利用電感器的電路特性 ,使元件充電模式之靜電放電電流流過電感,抑制靜電 放電的瞬間電流峰值,而有效大幅降低跨在輸出/入級 之閘極氧化層(600 )的電壓,有效防護人體放電模式 、機器放電模式以及元件充電模式之靜電放電對積體電 路造成之損傷(見本院卷第32 至35 頁之引證案專利說 明書中【發明說明】)。而系爭專利係一種防止驅動器 靜電放電之方法,在第一電源供應線和第二電源供應線 中間段各設置一第一螺旋線段與第二螺旋線段再接入邏 輯區塊,俾藉透過該螺旋線段所產生的額外電感阻止驅 動器內電流的突然變化,因此,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在 解決人體放電或環境對驅動器所產生的靜電放電問題。 故二者之創作目的並無二致。
⑵外部靜電放電電流係經由電源線(VDD 、VSS )流入驅 動器內部進行放電,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藉由引證案所揭示之電感器可限制靜電放電電流通過 之技術特徵之教示,即能輕易將電感設置於外部靜電放 電電流經過之電源線(VDD 、VSS ),而使電感阻止外 部靜電放電電流流入驅動器內部進行放電,並阻止驅動 器內電流突然變化,而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⒍綜上,引證案之技術內容,足以教示靜電放電防護電路設 計之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之人,依據系爭專利92年9 月 23日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引證 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㈤雖系爭專利之獨立項(即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技術特徵 已為引證案所揭露,而不具進步性,然由於依附於獨立項之 各附屬項(即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具有所依附之第1 項以外之技術特徵,未必不具進步性,仍應再就各附屬項之 附屬特徵作進一步之審查,此即逐項審查之原則。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部分: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 屬項,除包含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2 項進一步 限縮界定其中「該儲存電容可設置於邏輯區塊外。」(見 本院卷第73頁)。
⒉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已於前述。另第2 項附屬技術特徵所揭示儲存電容之設 置位置,可使第一和第二電源供應線將不會有上下彈跳脈 衝通過而使其電壓差產生非預期之交叉反轉,此乃為電容 於電路中之基本功能,係屬習知技術。綜上,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引證案及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部分: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 屬項,除包含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3 項進一步 限縮界定其中「該第一螺旋線段與第二螺旋線段之電感值 為1nH (nano-Henry,毫微亨)至2nH 間」(見本院卷第 73頁)。
⒉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已於前述。另第3 項附屬技術特徵所界定之電感值範圍 ,係為經由其欲提供防護之外部靜電放電模式之電流波形 ,以及電感器之電路原理之普通計算即能得知。關於該電 感值之界定,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其如何選定或有何 不可預期之功效(見本院卷第70至71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 中【實施方式】)。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命原告說明本請 求項所界定之電感值範圍是否可經由電感與電壓電流、電 容與電壓間的電路關係式計算而得?相較先前技術而言, 系爭專利是否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見本院卷第102 頁 ),原告僅表明相關設定係考慮晶片接腳接地線的阻抗, 而取一適當值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頁),並於99年5 月 27日具狀陳稱:雖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交代數值部分,而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的數值,係經過種種考量與晶 片整體電路電路結構,並進行計算或模擬所得知,並未有 相關規定必須詳載如何選定此數值,且此數值僅為系爭專 利之其一實施方式的適值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頁)。是 以難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之電感值範圍 有何不可預期之功效。
⒊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及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部分: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 屬項,除包含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4 項進一步 限縮界定其中「該儲存電容之靜電容量為0.5nF (nano-F arady ,毫微法)至1nF 間。」(見本院卷第73頁)。 ⒉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已於前述。另第4 項附屬技術特徵所界定之靜電容量範 圍,係為經由其欲鎖定第一與第二電源供應線間的電壓差 ,以及電容之電路原理之普通計算即能得知,乃為習知技 術。關於該靜電容量之界定,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其 如何選定或有何不可預期之功效(見本院卷第70至71頁之 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實施方式】)。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 命原告說明本請求項所界定之電容量範圍是否可經由電感 與電壓電流、電容與電壓間的電路關係式計算而得?相較 先前技術而言,系爭專利是否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見 本院卷第102 頁),原告僅表明相關設定係考慮晶片接腳 接地線的阻抗,而取一適當值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頁) ,並於99年5 月27日具狀陳稱:雖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交 代數值部分,而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界定的數值,係經 過種種考量與晶片整體電路電路結構,並進行計算或模擬 所得知,並未有相關規定必須詳載如何選定此數值,且此 數值僅為系爭專利之其一實施方式的適值等語(見本院卷 第132 頁)。是以難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界 定之靜電容量範圍有何不可預期之功效。
⒊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及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六、從而,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已為 引證案及習知電學知識所揭示,而為所屬示靜電放電防護電 路設計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 有進步性。故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
,而為「不予專利」之處分,雖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第4 項是否不具進步性部分,原處分第5 頁倒數第6 行至倒數第2 行僅稱:「請求項3 、4 為進一步限定請求項 1 第一、二螺旋線段之電感值及儲存電容之靜電容量值,請 求項1 已見於引證案所揭示已於前述,綜上,請求項1 至4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見本院卷第61頁),並未針對申請專利範圍 第3 、4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作進一步之審查,有違逐項審查 之原則,顯有未洽,惟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所限定之附 屬技術特徵,確為依電學有關電感器、電容之電路原理之普 通計算即能得知,而屬習知技術,復經本院當庭命兩造就此 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102 至103 頁),故原處分此部分瑕 疵尚不影響結論之判斷,訴願決定未予指摘,予以維持,結 論尚無不合。原告主張前詞,聲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並命被告作成系爭專利申請案應予專利之審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 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