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旼達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1 月22日以「系 統層級測試之自動化」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120 0645號審查,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2年6 月23日 提出補充修正,並將該專利名稱修正為「系統層級測試裝置 」後,經該局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39 9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系 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原告所主張之理由為程序問題,乃逕自將 其舉發法條轉換成現行專利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於98年9 月2 日以(98)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8205418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經濟部99年2 月9 日經訴字第0990605179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將影響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依職權命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