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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96號
TNDV,106,司促,6696,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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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
債 權 人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曾瓊英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郭曾瓊英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 國91年6月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 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 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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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