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91號
IPCA,99,行商訴,91,201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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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
原 告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Alibab
             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代 表 人 石義德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2月21日以「阿里旺旺」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35、 38、39、41及42類之聲音或影像記錄或複製用器具、磁性資 料載體;企業管理顧問、企業經營協助;電信傳輸、無線電 廣播、電腦終端通訊;貨櫃運輸、貴重物品之警衛護運;舉 辦運動競賽、娛樂資訊;網站規劃建置、為他人建置及維護 網站等商品或服務,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48019 號商標。嗣 參加人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2 月18日以系爭商標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之規定。以98年8 月27日中台異字第980160號商標異議審定 書為「第01348019號『阿里旺旺』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16日經訴字 第099060530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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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