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江孝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晶馨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姿喬
被 告 羅廣盛即廣富商行
被 告 徐進興即川億商行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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