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98年度,51號
IPCV,98,民專上,51,201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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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遠宗   
上列上訴人與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另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應委任律師
為之,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上訴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同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補正,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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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